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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:出口標示燈安裝常見疏失

有關消防法規,把業內常沒注意的法規列於下,避免做錯或檢查未過。

消防法規全文,可查這裡 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
語音出口標示燈

語音出口標示燈是偵測到火警發生時,會亮燈,且語音廣播「火災發生,緊急出口在這裡」。施工時要注意:

一,語音出口標示燈的偵煙探測器,下一層也要裝。就是3樓的出口標示燈的感知器,要裝在2樓。這是因為火會往上燒,所以當層火災發生時,上一層的出口標示燈也要能動作。

二,要注意的是,火災發生側的語音出口標示燈,「不能」發聲或亮燈;這是因為此處已發生火警,當然避難逃生出口燈或語音導引就不能響起,以免導引錯誤。


名詞定義

(二)出口標示燈:顯示避難出口之引導燈具。

(三)避難方向指示燈:設置於室內避難路徑、開闊場所及走廊,指引避難出口方向之引 導燈具。

(四)閃滅裝置:接受動作信號,提高引導效果,使燈具閃爍之裝置。

(五)音聲引導裝置:接受動作信號,產生語音告知避難出口位置之引導裝置。

第 146-5 條
出口標示燈及非設於樓梯或坡道之避難方向指示燈,設於下列場所時,應
使用 A 級或 B 級;出口標示燈標示面光度應在二十燭光(cd)以上,
或具閃滅功能;避難方向指示燈標示面光度應在二十五燭光(cd)以上。
但設於走廊,其有效範圍內各部分容易識別該燈者,不在此限:

一、供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目、第三款第三目或第五款第三目使用者。

二、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、第七目或第五款第一目使用,該
層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。

三、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使用者。其出口標示燈並應採具閃滅功能,
或兼具音聲引導功能者。

前項出口標示燈具閃滅或音聲引導功能者,應符合下列規定:

一、設於主要出入口。

二、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。

三、由主要出入口往避難方向所設探測器動作時,該出入口之出口標示燈
應停止閃滅及音聲引導。

避難方向指示燈設於樓梯或坡道者,在樓梯級面或坡道表面之照度,應在
一勒克司(lx)以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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