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八 節之一 分路與幹線(111年版本)
第 29-7 條
除低壓電動機、發電機、電熱裝置、電銲機、低壓變電器及低壓電容器外,分路與幹線之裝設依本節規定辦理。
第 29-8 條
分路之標稱電壓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之容許值。但工業用紅外線電熱器具之燈座,不受第二款至第四款限制:
一、住宅及旅館或其他供住宿用場所之客房及客套房中,供電給下列負載之導線對地電壓應為一五○伏以下:
(一)照明燈具、用電器具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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