編輯

我不想給設計師做了,該怎麼辦?可以退訂嗎?

(2013年初稿,2022年修正)

網友jj提問:

我找系統櫃規劃家裡的系統櫃,
在第二次就付了訂金5萬,
之後確認圖面有簽名,可是卻發現餐廳廚櫃的尺寸有問題,
廚櫃的圖面全長325公分,可是這面牆的長度只有226公分。
廚櫃是90、90、60組成的,剩下85公分是冰箱的位置。
問題來了〜這擺明放不下,系統櫃師竟然說做90、60,剩餘的櫃子往上做。
天呀!!!這期望的差很多。
系統櫃師也強調已經下料了,一直要我匯頭款。可是廚櫃沒確認好,我怎麼匯?
請問姥姥:我可以不要讓這家承做嗎?訂金可以退嗎?
還是一定要照契約走,繼續讓他們承做呢?
還是有其他方法?

網友kk提問:

我跟設計師簽約後已進行到泥作
但我其實後來才知道這設計師收錢收很貴
我不想再付那麼高的費用,
請問,該怎麼辦呢?可以退費嗎?


 

回覆:

大家要有個觀念,訂金一付,就代表契約成立,若對方沒有重大瑕疵或錯誤,也對方願意修改,訂金「都拿不回來的」。

1。若是圖面與實際有很大的落差,可以要求設計師重新規劃;因為這屬乙方(設計師)的重大瑕疵,若對方「不願意」更正,甲方可以要求解約。

2。解約後,因為責任不在甲方(就是屋主您),所以有兩種情形(以下取自政府定型化契約)
(一)已施作之工程經雙方驗收同意者依估價單內項目及單價結算。

(二)已預先訂購之成品與半成品、材料由乙方自理,甲方毋須支付費用。甲方若願收購,則由雙方協議價購。

白話解釋,就是設計師下料,若您不喜歡,可以不付費用。

3。但是若對方願意修改,且願意修到好。

但你還是不想給他們做了,並且進一步解約,就算是你主動解約。

屋主主動解約的話,不但訂金是拿不回來的,連設計師已下料的部分,也要照價買回。

~~我們拿營建署公告契約條款來看:

可歸責於甲方之終止(就是屋主您),應依下列方式結算相關費用:

(一)已施作之工程經雙方驗收同意者依估價單內項目及單價結算。(指已做好的部分,驗收沒問題仍要付費)

(二)已預先訂購之成品與半成品、材料,依估價單項目單價計算之,由甲方收購。(就是設計師下的料要買回)~~

4。若是做到一半的未完成物,若屋主還沒付錢,屬於設計師的;若屋主付錢了,屬屋主的。

5。「對方態度很差」,嗯,這個很難當解約的理由。因為對方也可以「我沒有啊」或其他說法,反正,態度與口氣或說了什麼xxx的話,都無法當解約的理由。

所以,除非是屋主要求修改瑕疵但設計師在10日內(看約定幾日)都不理、不回應,屋主即可解約,但也不一定拿得回訂金(因為對方有畫圖)。

所以,請在簽約時先聲明圖樣有誤時,如何處理,可以更改幾次,可減少日後的紛爭。

6。可以轉給別人做嗎?可以的,但必須是設計師在「約定好的修繕時間內」,都不理你,也不修好,這時可以給別的公司接手,費用可用前項尚未給設計師的費用來付。

~~以下為營建署契約驗收的相關條款

一、本工程完工時,乙方書面通知甲方驗收,甲方應於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10日內會同乙方進行驗收。如甲方無正當理由未於期間內會同驗收,經乙方再定相當期限催告,如仍未會同驗收者,推定完成驗收程序。

二、經驗收發現瑕疵部分,乙方應於甲方書面通知或驗收紀錄所協商約定之期限內修繕,並依前款方式通知甲方再行驗收;乙方未於修繕期限內完成修繕者,經甲方催告,乙方仍未完成修繕者,甲方得另委託第三人修繕,所生費用得由未撥付款項支應。~~

三、前二款規定,不妨礙甲方就工作物之瑕疵,依民法向乙方主張承攬瑕疵擔保、不完全給付或其他責任。
四、工作物之瑕疵經驗收完成後逾5年者,甲方不得主張。

7。若只是覺得對方收費太貴,有幾種方式可解決:

a。終止合約,自找工班。已做的工程費用照付,也包括第3點所講的費用後,就彼此沒關係啦,屋主可自行再找工班接手。但要小心,不是每個工班都願意接手,最好先騎驢找馬,比較保險。

b。若有付設計費,設計「施工圖」一定要拿到。施工圖是有寫上「尺寸、建材型號規格、工法怎麼做」等細節的設計圖,這部分只要有付設計費者,設計師都要提供。還有水電圖、立面圖等。我也勸設計師,若屋主真的是因預算不合而想終止合約,就照法律規定的走。因為這也是讓自己明哲保身的方式,現在屋主都很清楚可以上網po文,若一貼在01上,我想最後最大受傷的就是設計師,沒必要為了一個案子折損自己的名譽。只要都照法律規定走,則不管屋主或設計師,我想都能將傷害減到最少。

c。收回部分項目改自行發包。例如有屋主覺得設計師用的磁磚太貴,那可以自已定貨,再由設計公司施工。不過,日後在保固問題上,會有點複雜,也易有紛爭,拿地磚膨起來說,設計公司可說是屋主叫的料材質不佳,非工法的問題,所以這部分要有「沒有保固」的心理準備。但若屋主有照片可證明是施工不當造成,則設計公司仍要保固。

但以上兩者,我仍得提醒屋主,一個是重新找工班,不代表就不會遇到同樣的問題,另一個是,換工班一事,會花很多時間與精力。

所以還是老話一句,簽約前請多方打聽,多做功課,多比價,不要等到簽約後再做這些事,會勞民傷財。

以下為網友留言

Jean

在處理這種有糾紛的時候,一定要冷靜的去看合約!記住不要怕事,拿出法條和對方談,裝潢業者大部份都是怕理及欺負不懂的人,甚至可以針對民法去寄出存證信或上調解委員會

在簽約前,最好是簽內政部規定的裝潢及裝修、工程合約,這樣可以保護自已,在此合約中的第十三條 工程驗收給你參考
工程驗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一、本工程完工時,乙方書面通知甲方驗收,甲方應於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10日內會同乙方進行驗收。如甲方無正當理由未於期間內會同驗收,經乙方再定相當期限催告,如仍未會同驗收者,推定完成驗收程序。
二、經驗收發現瑕疵部分,乙方應於甲方書面通知或驗收紀錄所協商約定之期限內修繕,並依前款方式通知甲方再行驗收;乙方未於修繕期限內完成修繕者,經甲方催告,乙方仍未完成修繕者,甲方得另委託第三人修繕,所生費用得由未撥付款項支應。
三、前二款規定,不妨礙甲方就工作物之瑕疵,依民法向乙方主張承攬瑕疵擔保、不完全給付或其他責任。
四、工作物之瑕疵經驗收完成後逾5年者,甲方不得主張。

一個也曾遭遇裝潢工程糾紛的小老百姓,加油

姥姥

JEAN,謝謝妳補充的資料,希望妳的案子已雨過天晴。祝福妳一切都好。

AA

姥姥你好:

去年中旬和一家台北知名的設計公司簽了一個小坪數的設計約, 由於是預售屋今年才開始密集和設計師溝通. 我們室內坪數只有10坪 當初簽約是寫13坪. 設計師辯稱是建設公司的圖算的 ( 但是建設公司交屋時說坪數都一樣沒變喔) 另外, 10坪的設計居然工程要報價140 萬!!! 當初完全沒討論預算是我們屋主自己的錯但報價未免也太離譜, 而且因為缺工, 工程要到明年過年後才能做, 故工程約沒有和他繼續合作..

另外, 我和老公去年底又買了一個室內坪數29坪的房子, 也是預售屋- 向同一家設計公司付了3成訂金拿到客變圖. 這3成設計費包含拿到平面圖, 水電配置圖, 天花板設計圖.

不過, 由於我們認為設計公司第一個設計案多收三坪要把設計費討回來, 和設計公司鬧得不愉快.最終設計公司終於同意讓我們寄回寫切結書和合約才願意還錢.

於是我和老公商量要解除這個第二間的設計合約. 是否要書面通知該設計公司要片面解約也要求他寫切結書呢? 以免到時候設計公司硬要我們付尾款七成的設計費?
還有其他甚麼方法保護自己呢? 雖知道機會渺茫, 但解約能多少拿得回設計費嗎?

謝謝!!!

姥姥

咦,原來你看過這篇文章了,所以解約後能拿回設計費嗎?這個問題應該就有解答了。另外,終止合約並不需要簽切結書,切結書應是設計公司有別的條件要交換,例如,不能說是坪數不合或設計有瑕疵等原因為解約原因(但實際上,這些都已可以解約,只是設計公司怕你日後到外面說他們,所以以此當條件才願退訂金)

post.:

大家也看了這些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