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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好了,室內裝修裝潢合約範本公開了

(2015年初稿,2022年修正)

營建署公告了室內裝修設計合約範本,我個人覺得這約訂得不錯了,之前容易被黑心的部分也都訂條文防止,大家可在下方下載此約。記得要拿給設計師簽。


營建署公告

  • 建築物室內裝修─設計委託契約書範本,按這可下載
  • 建築物室內裝修─工程承攬契約書範本,按這可下載
  • 建築物室內裝修--工程與設計合一的契約書範本,按這可下載

不過以上合約有些現實上的問題,設計師朋友也談了一些辛酸,我也覺得頗有理,目前願意簽此約的廠商或師傅或設計公司,並不多。


姥姥我覺得這約定的相當不錯,是值得鼓勵的,原因是市場上最常見的詐騙的部分,此約幾乎都有提供防範之道,

最常見的糾紛

1.惡性追加預算:此約有「書面同意」條款,所以只要你沒有書面簽字,對方硬做的都不算。。

2.付款的部分,之前工程即使未驗收過,也要付錢。但此約提供「驗收」完才付款的條款,我覺得也很不錯。

不過原版本只有在完工後才驗收。但許多工法如水電、泥作等,都是做好後不立刻驗收的話,是無法看到是否有黑心,或是否做得好。像防水,就可在彈泥做好後就試水測試,若等磁磚貼上才測試,驗收不過還要重新打磚,反而麻煩,所以,在條文上增加各項工法完工後即驗收,驗收過才付款的條文。

3.終止簽約的物件歸屬,之前一直是糾紛所在,此約第19條,我覺得定的也算合理。

第十九條 契約終止之結算
甲方及乙方契約終止結算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一、不可歸責於甲方之終止,應依下列方式結算相關費用:
(一)已施作之工程經雙方驗收同意者依估價單內項目及單價結算。
(二)已預先訂購之成品與半成品、材料由乙方自理,甲方毋須支付費用。甲方若願收購,則由雙方協議價購。
二、可歸責於甲方之終止,應依下列方式結算相關費用:
(一)已施作之工程經雙方驗收同意者依估價單內項目及單價結算。
(二)已預先訂購之成品與半成品、材料,依估價單項目單價計算之,由甲方收購。

4.工程未完成物的歸屬,第21條有寫,我覺得定義也算合理。

第二十一條 所有權
本契約工程所有乙方自備之裝修材料未固定前,在甲方尚未付清工程款前,其所有權歸乙方所有。但該材料甲方已付款者,不在此限。

5.保固期是從「驗收」完成後算起,真的,也很不錯,算有良知的定法。

以下,是我覺得沒防範到的

1.常有設計公司惡意宣告倒閉,此約沒防範到,可以讓設計師變保證人,那即使公司倒了,大家也可以向設計師個人求償。但要注意,也有那種爛人,故意把姓名或身分證字號寫錯,所以簽約時,要看對方身分證。

吳律師則提醒,若是跟設計公司簽約,合約上還要蓋公司章,負責人的部分要蓋負責人的章;重點是,匯款的帳戶,必需是公司帳戶或負責人帳戶,而不能是負責人的另一半或沒有在合約上出現的人,因為設計公司常會用其他人的個人帳戶(尤其常用設計師的太太或先生的),這會出問題;因為跟你簽約的是設計公司(或設計師個人),若你匯款的對象是他太太,那他太太可捲款而逃,但先生卻不必負責。所以,一定要注意。

2.圖樣與估價單不夠清楚造成的糾紛,這部分我日後再教大家怎麼把建材與工法寫入圖樣中。

廠商不簽怎麼辦

這幾年來,多位網友回報,一提此約,廠商就不簽約。問姥姥該怎麼辦?

因為這個約的條文對消費者的保障是夠的,但對廠商真的有點不足。設計師朋友也談了一些辛酸,我也覺得頗有理。所以若設計公司不簽此約,這時要看:

1。是你求他,還是他求你。若設計公司不缺案子,很難讓對方同意;若對方缺案子,當然你就有機會再抝抝看。

2。把文章前頭說的要防範的,或一定要列的條款,看一下設計公司的合約中有沒有,有的話,就還好的。


(201501補充)營建署又公告了設計與工程合一的合約,在計價的部分,就真的公告「不收監工費」。關於監工費的討論,(這有文章介紹)。要注意,因為有位網友就是只簽工程約,後來監工出問題。若沒請設計師,只請監工,也要下載設計約,因為監工的部分是在設計約內。

下一頁為新聞剪輯與網友留言

以下是之前新聞的部分

中央社/台北訊
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指出,首先,避免業者為空殼公司,明訂業者不得將工程全部轉包,如有違反,消費者得終止契約。

其次,為避免業者於施工後漫天要價,本契約範本明訂工程範圍、內容及價款須經消費者同意後增減。

第三點,明訂業者如未於期限內完成工程,應按日給付工程總價千分之一計算之遲延違約金,並得由消費者於應支付給業者的工程款中扣除。
第四點明訂業者於完成一定階段工作,並經消費者確認後,方得請求給付相當比例的服務費用。
第五點規範消費者遇到業者未按照施工期限完成工程,或經雙方驗收發現瑕疵而拒不改善,除得要求限期完工或限期修繕,也可委託第三人修繕,費用自尚未撥付款項支應外,消費者還有終止契約的權利。
由於契約範本一直不具法律強制力,契約範本雖完成或上路,消費者權益保障不盡然徹底。陳星宏說,消保處已規劃修消費者保護法,增訂業者違反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時,將罰款或要求完成改善的條款,草案預計今年底前送立法院提案;此外,有依範本訂契約時,一引發民事訴訟,法院採用率達9成,仍具保障效益。
營建署建築管理組科長楊哲維則說,目前 6層樓以下、含6層樓的住宅屬於公共建築,依規定,進行室內裝修必須向地方政府申請室內裝修許可,署方將研議申請許可時應檢附文件,要包含前述範本所含精神要點的契約,以強制落實範本的使用。

以下為網友留言

吳俊達律師

版主您好:

版主的書我也買了一本,寫得非常好。感謝版主大力分享許多消費者需要的資訊。

關於「室內裝修契約」的定型化契約範本,我和版主一樣都很關心,很想看看屆時公告出來的版本是否真能夠確保消費者的權益。

不過,這類「契約範本」通常是「業者團體」和「少數代表消費者發聲委員」角力下的結果。如果依照前面新聞上提到的幾點,大概除了第四點「業者於完成一定階段工作,並經消費者確認後」寓有業主(消費者)可以分階段進行「初步驗收」的權利,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具有進步性的意義。其他各點提到的部分,都是重申民法本來就有的規定,或是現行坊間業者提供出來合約版本中的內容而已。

「契約範本雖完成或上路,消費者權益保障不盡然徹底」,真是一點都沒錯,範本頂多只能參考。因此,消費者還是要有一個基本觀念:別讓業者拿著「範本」當作擋箭牌,這點是我比較擔心的。如果範本的公布,反而讓業者藉口「我們就用範本簽約,其他不必改了,不必再加其他條款」,將變相造成「範本內容」阻礙消費者權益保障的進步!例如,當你要求每日逾期罰款千分之二時,對方很可能跟你說「範本規定是千分之一」,但試問每日千分之一真得有督促效果嗎?範本訂出千分之一,就不能另外約定千分之二嗎?

換言之,消費者還是要有一個基本概念:政府提供的契約範本,都只是最基本的參考。任何範本上欠缺的條款內容,消費者還是要小心謹慎去比較、思考後,在簽約前要求加註上去,絕對不是拿著範本、看都不看就直接簽約。

等正式範本內容出爐,再來寫文章討論、比較一下範本條款的「有用性」。衷心期待所謂的「範本」是真得具有保障裝潢(裝修)消費者權益效果的,而不是將「坊間業界現狀」就地合法,穿上「政府版本」的外衣來搪塞、呼弄不懂法律的消費者而已。

吳俊達律師

姥姥

吳律師你好

啊,看你的留言就知Amy還沒跟你講我的事吧!上個月我打算把書拿給你和Amy,我有跟Amy聯絡,但因為她正在照顧住院的媽媽,加上重感冒,所以,我和她的聚會就一直延到現在。

很高興認識你,我一直很佩服你和Amy,你們倆人做了許多防黑心裝潢的事,真的很不容易。我也有看你寫的書,從法律面去解釋如何簽約,寫得非常詳細;

我個人是打算趁這個機會,讓大家更重視裝潢的議題。至於怎麼做?我想,等Amy感冒好一點,我們可以出來聚聚談談細節。我也會想辦法看看能不能先拿到契約範本,到時可以一起來討論。

其實,能界定完成物要「經過消費者驗收」這點,我覺得已是很好很好了,日後球就會丟到設計師那端,能讓設計師更正視自己的出圖內容,對消費者也好,溝通地愈清楚,糾紛就可少許多。

我在追這個新聞時,知道這合約分別有經過消基會、建築師公會等單位,也因此拖了兩年,就是希望在各界的利益下能取得平衡。合約是做大方向的,只要能減少詐騙的部分,就已達成它的任務。細節的工法誤差,應讓屋主與設計師、工班之間去協調,市場需求自會帶領大家簽下不同的條款。

我希望這合約能在減少黑心裝潢之後,不欺壓屋主,也不欺壓設計師,更不欺壓工班。等我拿到範本草案,我們一起來討論吧!

carrie

姥姥您好:

打從我買了新家開始,就在網路做功課,從一開始的風格設定,到各種工法…建材的選擇/如何與工班簽約……等,其中,在您的網站是學到最最多的!!然後也看了許多我很後悔的系列文章,除了感謝網友提供自身的經驗外,也杞禱自己不要發生這種事!!

然而 裝修工程要注意的項目實在太多太多了 很遺憾的我也發生了裝潢糾紛的鳥事
在我已搬家入住之後 才發生外推的鋁窗漏水 更慘的是 我在外推的窗戶上部份作了櫃子 然後 鋁窗漏水的事還沒處理完 又發生了浴室水管漏水 以致樓下的天花板漏水……..找之前施做的工班處理 沒有不處理只是拖拖拖……. 之前裝潢合約簽3個月完工 拖了快7個月才交屋……入住不到2個月 就發生這些鳥事……他因為還有70萬的尾款沒收 所以他說會處理 但又是拖拖拖…….

想請問姥姥: 如果妳是我 妳會如何選擇呢?

方案一:繼續讓原工班處理(優點1:當初是他們做的 要找出問題應該比較容易 優點2: 接手的工班不一定會比原工班好 萬一又有問題 二個工班就會互相推責任;缺點:要忍受他們拖扡拖…因為已入住 施工時 生活勢必受到影響…甚至有可能暫時不能住 要另外找住處(坪數不大)

或是方案2–剩餘尾款不付了(約70萬) 另找別人處理 和原工班打官司 (但我聽說 好像不能因為他施工不良就不付尾款 似乎要找公正第三人來鑑定他做了多少 起碼要支付他材料錢之類的…)但想到他做的這麼爛 我還要付他錢 心裡就超不甘心的…..

或是有其他的方法 還請姥姥 指點一下迷津

在此先感謝大恩大德了!!

carrie

ps 不知姥姥知道要找誰當”公正的第三人”嗎?

姥姥

carrie:合約上應會寫明,若沒在工程期限內完工,每日扣款多少元;你就去跟他要,看他還會不會拖

但我想,你的合約沒有簽這條吧,不然現在也不會有這些事;你的合約上可有簽以下的條約,「若沒有在指定期限內完工,或多少日內都沒處理,甲方可轉向第三人施作」,若有,你就可以找第三人做了,若沒有,就麻煩了,除非你再跟他簽個約,這次就要簽好,要多少時間內處理,未完成每日罰款多少,多少日子後施工不良即可終止合約,去找第三人做

至於你的尾款,要看是否有簽「驗收完成後再付」的條款,若沒有,恭禧妳,就是不管他做再爛,妳最多只能扣款,不能不付(不甘也沒辦法,法律就是這麼規定的);

你這已是法律問題,建議你去找吳律師,應會給妳更多有用的建議

阿宣

姥姥你好:請問如果直接和工班或包工簽約的合約要用哪一種呢?有沒有不含設計約的合約,或不含設計約可直接用工程那一份?
但一般工班和包工好像都沒有圖,這部份要如何處理?或是可以要求水電出水電圖之類?!謝謝!!

姥姥

1.用工程約的就可以了;

2.可以手畫簡圖,不用把圖想得太複雜,就簡單的隔間,重點在把那個工程怎麼做,以及建材寫在圖上,也可請水電出圖,但有的師傅不會畫標準的水電圖,你們可以就簡單把插座或開關位置畫在圖上後,直接畫在牆上也可以,講好要幾切即可

Lucy

姥姥您好,

雖然在這潛水做功課了一段時間,
也買了書回家狂K,
但…我還是踢到鐵板了Orz

之前簽了一個設計約給某知名大公司,
千的時候也很認真的對照過定型化契約,
無奈還是漏了個大洞!

太過關注服務內容跟附件,
忘了爭議處理,付款方式,跟合約中止的部分;
萬萬沒想到平面圖一出來家人都搖頭,
想要終止合約對方卻搬出合約說簽約金40%(對!當時不隻眼睛怎麼了)不能退,
而且還要加罰30%違約金;

我回頭再次對照了營建署制式合約內容才發現簽約金不得超過10%,
第一二期設計完成在5%((我簽約就付了40% 哭));
簽約前有針對其他附件細節要求調整內容,
但是對方大公司說他們跟律師事務所的合約也都一字不改沒得改;
我想說大律師都沒意見應該是沒問題的也就大意了;

另外,爭議處理部分,
營建署公告制式寫”因本契約發生之爭議,雙方得於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、鄉
(鎮、市、區)公所調解或法院調解,或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:
□除專屬管轄外,以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
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。
□依仲裁法規定進行仲裁。”

而該大公司合約寫”雙方同意以台彎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合意管轄法院”
也就是說我要是對合約不滿只能跟她上法院…

溝通了一段時間看起來狀況就是:如果我非常堅持,罰款30%有機會不付,
但是已經付出的40%簽約金一毛都不可能;(我一開始的請求是轉做購買該公司產品,但對方法務
的意思是:你還欠我30%違約金請回去看清楚合約…)

謹以我慘痛的經驗跟大家分享,
設計約也要好好的看清楚並有所堅持避免有什麼萬一無法走完合約…T.T

姥姥

嗯,中止合約與違約是兩件事,沒看到你的合約怎麼定的,無法下判斷;
但是若是不合理的合約條款,也就是明顯對甲方不合理的合約是可以不成立的,可上法院申訴,
不好意思,我非法務達人,所以你的問題最好請教律師,可先花點小錢諮詢,總比賠了40%的金額好,
我很推薦吳俊達律師,他很有正義感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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